大连理工大学滇西产业发展研究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研究院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保山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研究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研究院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研究院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发生的城市间的交通费。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
火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厅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若特殊情况,超标乘坐交通工具的,应说明情况,报单位领导批准。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不得报销出差人员使用机场贵宾休息室、“百事特”的费用。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市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出差住宿费在出差目的地限额标准以内开支。
赴省外出差的,按照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详细请见附件)。
赴省内市外出差的,厅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每人每天480元,处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每人每天38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50元。
赴市内出差的,厅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每人每天480元,处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每人每天33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240元。
第十一条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处级及以下人员住标准间或同等价格的单间。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出差人员对应职务级别最高可以开支和报销的住宿费标准,不得曲解为包干或必须开支和报销的标准。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住宿。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应当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接待单位与住宿宾馆签订的协议价低于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应当按协议价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超出住宿费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不得向接待单位转嫁住宿费。
住群众家里的,应当直接向住户交纳住宿费,交纳标准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研究院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包干使用。
赴省外、省内(含市内)出差的,每人每天150元 。其中:在隆阳城郊坝区乡镇(板桥、汉庄、辛街、金鸡)内进行流动性工作,每人每天50元,到城郊坝区以外其他乡镇出差,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自行据实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到基层单位或群众家用餐没有标准的,用餐成本无法核算或无标准的,每人每天按照早餐不低于20元、中晚餐不低于40元,根据实际用餐次数交纳。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研究院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包干使用。市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市内出差每人每天60元。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可再回原单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一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及相应的车票、船票、机票等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报销,。
住宿群众家里的,住户开具的收条经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同意后,可作住宿费凭据报销差旅费。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由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非客观原因在出差期间绕道等发生的差旅费,以及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 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二十三条 研究院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驻隆阳城区的研究院工作人员在隆阳区永昌街道、兰城街道、九隆街道、青华街道、永盛街道、河图街道执行公务及到保山机场接送人员,不报销差旅费。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出差人员在出差地有住所或出差人到边远地区无法取得住宿发票的,由出差人员出具情况说明并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内控管理
第二十四条 研究院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审批制度及差旅费支出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以及使用非法票据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参会、参训人员不得再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会议、培训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以及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除法律法规有名文规定或经物价部门批准核定的培训项目,研究院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参加食宿自理的培训,确有需要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并凭会议和培训通知及住宿费发票等回所在单位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中央、地方有新规定和新解释的按照最新规定和解释执行。
大连理工大学滇西产业发展研究院
2018年9月22日